“為加強對被取保候審人的監督管理,防止脫管、漏管問題發生,《規定》明確被取保候審人的活動范圍,明確異地執行取保候審時被取保候審人的報到義務,細化對被取保候審人的違規懲處措施。”“兩高兩部”有關負責人介紹,《規定》對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中“特定的場所”“特定的人員”“特定的活動”的范圍進行細化,以便于實際操作。針對異地執行取保候審的,對被取保候審人向執行機關報到的期限作出規定,并明確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的后果及處置措施。對被取保候審人申請離開居住地的,進一步細化相關條件、批準程序、應當遵守的規定等內容。同時還對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逮捕等措施的條件、程序予以進一步明確,以保障取保候審相關規定得到貫徹執行。
此外,為體現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規定》明確對于采取取保候審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適用取保候審;針對實踐中不規范適用、不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中“嚴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問題,明確分別參照最高法等部門印發的有關規范性文件執行。同時,《規定》專門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執行問題作出規定,還進一步規范了取保候審與其他強制措施、判決、決定等的銜接問題。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非羈押性強制措施。據了解,1999年,“兩高兩部”曾專門制定《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以規范取保候審工作。鑒于實踐發展,“兩高兩部”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根據現行法律和有關規定,對1999年《規定》作出全面修訂。“下一步,我們將加強對各地公檢法和國家安全機關適用取保候審措施監督和指導,進一步規范執法司法行為,發現應適用而不適用或者違規適用取保候審等問題,依法及時予以糾正,確保取保候審措施得到全面、準確實施。”上述負責人表示。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咸陽紀委監委網站